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规范及考评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党支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高校教师党支部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评原则。考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各党支部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主要工作任务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条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党支部班子建设、制度建设、党员发展、党员教育管理、党内组织生活、作用发挥等内容。
第四条 考评方式。考评采取组织考核与党支部自评相结合,集中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定量考核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综合各方式评价,最后得出考评结果,切实保证考评的实际效果。
第二章 工作规范与考评内容
第五条 党支部班子建设
(一)支委会班子健全,并按时进行换届改选,出现缺额能及时进行增补,委员分工明确,班子成员团结协作,战斗力强。
(二)认真做好支委会思想作风建设,按时并有成效地开好支委生活会,坚持民主集中制,成员团结,有凝聚力和战斗力。
(三)有计划地组织支委学习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学习内容,定期研究支部工作,支部工作有计划、有总结。
(四)按要求召开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及进行工作总结,按要求以不同形式向学院党委报告工作。
(五)班子成员廉洁自律。
第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
(一)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支委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每月1次,不设党小组的支部不召开;党员大会一般每三个月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召开党员大会;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党员到课率达到90%以上,因故未能出席的能够及时补课。“三会一课”可安排在“支部主题党日”进行。
(二)坚持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制度。支部每月固定一天为“支部主题党日”,结合工作实际设计党日主题,组织党员开展活动。
(三)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支部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交流思想、总结经验教训、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为中心内容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组织1次以理论学习、党性培育、会议精神传达等为中心内容的组织生活会,要求全体党员参加,并做好相关的记录考勤。处级以上党员干部要坚持“双重”组织生活制度,既要参加班子民主生活会,又要参加组织生活会,坦诚交流思想,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四)实行谈心谈话制度。支委会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每学期谈话不少于1次,党员和党员之间也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并在支部工作记录本中作好谈话记录。
(五)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对党员进行1次民主评议,一般在年尾进行,要对照合格党员标准,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组织评定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
(六)坚持请示汇报制度。每年开学第一个月内向党委提交年度支部工作计划,每年年尾提交支部工作总结。重要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七条 党员发展
(一)严格按照《党章》标准和党员发展方针,科学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计划,积极慎重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重在优秀中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
(二)认真履行入党手续,严把发展党员工作中的各个环节,认真落实培养、预审、公示、谈话、审批和接收、转正等程序及要求。坚持和完善发展对象推优制、发展党员培训制、公示制和票决制,保证党员发展质量。发展对象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和发展对象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坚持培养联系人制度,督促培养联系人每季度、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分析。认真做好入党积极分子党校培训工作,督促发展对象参加不少于24学时的集中培训。
(四)认真做好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考察工作,督促预备党员定期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在转正前参加不少于8学时的学习培训。按照党员标准,及时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五)每年年底向学院党委及时上交下年度党员发展计划;平时及时报备入党申请人、入党积极分子、拟发展对象情况。
第八条 党员教育与管理
(一)根据不同时期党的中心工作和形势任务,采取多种途径和形式,开展活泼生动、主题鲜明的党员教育活动。每月开展1次党员教育活动,支部书记带头讲党课每年不少于1次。
(二)支部按要求积极组织党员参加校党委、院党委和党支部的各种会议或思想教育活动,由支部书记统筹安排,严格考勤,落实请假手续和补课制度。
(三)加强对流动党员、出国境党员等群体的管理教育,要求其主动补课学习,定期提交思想、学习、工作汇报等。
(四)认真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每个党员都编入相应的党支部并参加组织生活。党员领导干部能坚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的活动。
(五)党员主动、及时、足额交纳党费,落实党费交纳互签制度;认真做好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档案材料审查严格,转接组织关系及时规范,衔接良好,党员基本信息统计工作严谨规范,及时排查党员组织关系,妥善做好“失联党员”“口袋党员”的联系查找和组织关系转接。
第九条 支部活动
(一)党支部活动有计划、有部署、有安排、有落实、有总结。
(二)积极完成上级党组织布置的各项任务,按要求参加上级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并及时传达贯彻。
(三)每年党支部组织一定数量有特色、有意义的“主题党日活动”,努力做到主题鲜明,活动效果好,党员参与率在百分之九十以上。
(四)重视群众工作。教师党员积极与党外教师、学生结对子,开展帮扶工作。组织党员开展“党员服务日”、志愿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等志愿服务活动。
(五)支部工作有特色,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开展活动佩戴党员徽章,能根据本支部的特点,创造性地、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并能够及时总结经验。
第十条 作用发挥
(一)支部全体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理想信念坚定,“四个意识”强,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严格遵守党章与党纪党规,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发生。
(二)支部有较强的战斗力、凝聚力和号召力。教师党员爱岗敬业、潜心钻研、开拓创新、无私奉献,主动服务群众,在本职岗位上做出突出成绩;学生党员在学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积极参与班级事务管理,主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影响带动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成才;党员在完成工作、学习和各项活动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支部工作氛围好,党员工作积极性高,团结协作精神强,群众反映好。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及党务公开
(一)党支部工作记录本、党员手册等管理完善,三会一课记录、组织生活记录、谈心谈话记录、党员档案、党费收缴记录、组织关系转接记录等资料管理规范。
(二)科学运用现代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积极开拓党建工作新阵地,如微信、微博、QQ等平台的使用等,对支部党务进行公开。
(三)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报道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学习教育活动、先进典型、支部工作创新举措等方面的党建信息。
(四)每月定期通报支部党员考勤情况、支部活动经费开支情况、党费上缴情况、支部活动开展情况等,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第三章 考核评定
第十二条 考评方式
教工党支部考评工作由学院党委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尾进行,可结合党支部书记述职工作共同开展。考评采取自查自评、考核评定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此外,学院党委每学期对基层党支部的《党支部工作手册》、《党员手册》进行抽查。
(一)自查自评。党支部进行自查自评,对照《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量化评分表》(见附件1)所列的内容逐条检查,认真总结支部党建工作,形成书面总结材料,填写《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年度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2)。
(二)考核评定。根据自查情况,院党委领导班子对各党支部进行检查考核,听取各党支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汇报,并通过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等方法检查支部工作,按照《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量化评分表》所列内容具体量化打分。
第十三条 考评等级确定
考评满分100分,根据自查自评、考核评定情况,结合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经学院党委讨论形成最终的考评结果。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评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等次;在80-89分之间为“合格”等次;60-79分之间为“基本合格”等次;6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总数不超过考核对象总数的40%。
(一)党支部工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定为优秀等次:
1.党支部在党建和意识形态领域出现突出问题,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
2.党支部书记受到党纪、政纪处分;
3.党支部成员出现违法违纪、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师德师风等问题;
4.党支部书记在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综合评价“一般”、“差”的;
5.业务工作在上级部门单位或本部门单位测评考核中排名居后1/3的。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能确定为合格党支部及以上等次:
1.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2.有党员信教问题的。
第十四条 考评结果应用
(一)考评结果将作为评选、推荐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务工作者的重要依据。
(二)对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党支部及其负责人,给予表彰奖励;推荐参加校级及以上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
(三)对考核中被评定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等次的党支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学院党委。
(四)对考核中被评定为“不合格”和连续两次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的党支部,视情况调整党支部书记及支部成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党支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本办法作进一步细化。
第十六条 各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支部考评工作,要通过年度党支部考评工作,认真查找党支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抓好各党支部建设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1: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工作考核量化评分表
附件2:石油工程学院基层党支部年度基本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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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